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吗?我有必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6:12:41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我在一个公司作为一个实习生有半年之久了,现在刚拿到毕业证,将要和公司签约。公司要求我们除了要签订一般的劳动合同外,还要附加一个有关于行业竟限的合同。内容是和公司签订三年合同,每个月公司从工资里面扣除20%工资作为“押金”,三年后如果和公司解除合同并且解约后三年内不可以从事同行业的工作,然后才可以返回扣除的工资。如果违约则不返回。请问这样的条款有法律效力吗?补充说明:我没有参加过公司的任何培训 ,公司是从事制作电表行业的,技术性并不是很强。

我有必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吗?一个月才两千多,扣除之后都没多少了,还要缴纳社保等,天啊....

属于不合法条款,劳动者可以拒签!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你所从事的岗位没有需要保密的工作,竞业限制协议何处说起?即使是有必要,那也是在你违反协议后,用人单位才能要求你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无权扣除你的工资作为押金,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劳动者押金。如果你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你离职后,如果你能继续保证履行保密职责,企业还要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你所在的用人单位很荒唐,把劳动者都当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