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 经济学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20:53:56
案例一:
一个人应当就其自身所犯的过错,在其理性能够预期或者应当预期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就是所谓的“罪责自负”,它是现代法上的基本原则之一。尽管现代法律强调这种个人责任,但为他人行为负责的连带责任仍大量存在。2001年的“南京冠生园事件”中,由于南京冠生园的伪劣月饼导致市场对几乎所有月饼厂家实施“连带性惩罚”。一些学者将这一事件称之为“品牌株连”。这是市场自发实施的连带责任的一个典型例子。在历史和现实中,不仅仅是在企业成员之间,在家庭成员之间、合伙人之间、邻里之间、共同行为人之间,都存在着基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范的连带责任。
古代中国的连带责任是发达的,其原因在于它构成了社会的主要组织方式:一是家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集体性惩罚,这主要表现在连坐制度上;另一是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公共权力组织方式,即保甲制度。两者同样存在着交叉和融合:宗法宗族制下的聚居。连带责任的再一个表现形式,则是在公共权力领域,如举荐、科举等,同样采用连坐制。连带责任的广泛存在,强化了宗法宗族制度,是古代中国“家国同构”的核心治理方式。
连带责任,本来是一种集体性互助组织制度,和早期社会中的“井田制”紧密联系。社区互助组织和井田制是由周公提出来的,但作为一种法律化激励方式的连带责任,是最先由管子推行的。春秋时代齐国实施的什伍之制,是中国保甲制度的最早起源。管子在齐国的改革,主要是“编户齐民”,是对居民的管理纳入制度化、公共化的开始。从商鞅时代的秦国开始,正式确立了刑事上的连坐制度。此后,这一制度的范围不断扩大,连带责任的范畴越来越广。
不难看出,连坐、保甲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中最为强有力的激励方式。自秦朝至清朝,历经各朝各代,连带责任(连坐和保甲)演化为“弭盗贼、缉逃人、查赌博、诘奸究、均力役、息武断、睦乡里、课耕桑、寓旌别,无一善不备”(魏源语)的重要工具,成为“古代国家控制基层社会的得力措施”。
然而,现代的法学家(尤其是刑法学家)提到连坐等制度时,总是将其与“落后”、“野蛮”、“愚昧”、“反人道”等词联系起来。一味说中国古代的法律是残暴、落后的,是不容于现代社会的,这似乎过于牵强。20世纪初期的清末法律现代化,取消了残酷的死刑、耻辱刑,但并没有完全取消连带责任。到了民国时期,保甲制度不但没有消亡,反具活跃的生命力。现代的冠生园事件,古代中国长久的连坐

连坐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与“罪责自负”相比,如何发挥作用?是一种优秀的制度还是一种人类劣根性的表现.

就我个人认为,连带制度是一种结合人类文化问题进行思考的好问题,作为连带责任,他要求当事人考虑到所在群体的共同利益,用合作博弈的思想去解决相关道德约束的问题,因为经济学本来就强调人的道德性自律的问题,所以这种责任在经济学家看来是一种很好的社会制度,比之“罪责自负”,社会承担的成本要更小.

可是对于一个具有连带责任的群体,就要求这个群体中的所有个体都是理性且有社会责任的.否则就会产生公车效应,就是有人利用了其他人的信誉.比如某某快餐的鸡肉很好吃,这是商誉,可是有的快餐商人不讲信誉,用病死鸡(本案例纯属虚构),这样在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对于违法商人来说就是好事,但是一旦问题被发现,因为消费者不知道这个快餐群体中哪一个是败类“公车效应的反例”,那么就会产生所谓的类似连带的责任。

所以,连带责任在古代,可以靠血缘与伦理道德来联系,可是在现代却可以起到普通竞争不能实现的恶效果,如果有人恶性的利用了不完全信息责任,那么连带责任就会变成降低产业利润,制造垄断者的绝佳方式。这是现代连带责任所没能考虑的问题。所以,古代连带体现的是一种纯粹的约束,而现代连带则可能是一种复杂的竞争后果。

相反“罪责自负”则是一种很有趣的责任,他割裂了当事人与其他群体的关系,那么这个责任固然可以防止恶性竞争的可能,但是各自为战的结果对产业来说就是大家都会接受一个市场价格的局面。

换言之,如果产业出现了托拉斯,或行业共谋,则产生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就大,这也是大家享受公车效应的负效应。同时,如果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合作的可能,则“罪责自负”就是最可能的结局,这样的结果造成大家都难以获得平均利润以上的利润。

所以,对于经济学来说,一个具有丰厚利润的行业,无论如何都有连带责任产生的可能。

这个题目很有意思,我思考下,慢慢给你解答哈。
也希望有高手能够帮忙解答。。。

持续关注中。。。

看来是没有人回答了。。。
我想连坐制度与宗族势力的存在有很大关系吧,现代社会宗族力量已经大大的淡化了,现在已经不适合连坐了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