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得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27:24
尽量具体一点!可以的话最好举例说明!

隐名代理与再代理一样,也不是什么新名词,民法中规定了显名代理(《民法通则63条》),《合同法》中则规定了隐名代理(委托合同一章中第402条与403条),当然,要全面了解代理法律制度,还需要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合同法第414条)(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相关章节联系起来把握。--李志勇学长

在英美法系中,代理则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
明示为本人利益,又明示以本人(即“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直接代理相同;
隐名代理:
明示为本人利益,但不明示以本人名义从事代理活动的代理,这种代理相当于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隐名代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2、 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
3、 第三人须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存在
4、 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如果合同中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或在任何情形下只能由受托人履行或接受等,都足以表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

隐名代理签订合同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第403条规定,主要涉及披露义务、介入权、选择权、选择权、抗辩权等问题:

1、未被披露的本人享有介入权;
2、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3、第三人享有选抵消权。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负有披露第三人或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的披露义务是委托人行使介入权和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前提。只有受托人披露了第三人,委托人才能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所订的合同,同样,也只有受托人披露了委托人,第三人才能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63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