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关于新劳动合同法里关于培训费服务期还有违约金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7:04:41
主要想知道,如果公司出钱对我进行了培训,也就是说存在培训费,但是公司却并没有在培训协议里规定服务期,只是规定了违约金的数额为培训费的两倍。想问一下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如果在为公司干了一段时间后提出辞职,应该怎样计算违约金呢?
那如果签署的是无固定期合同,则默认的合同终止的时间就是法定的退休年龄,不是相当于接受了公司的培训,就要给公司打一辈子工吗?如果说培训费的数额相当的巨大,这不是说想辞职基本上就不要想了吗?

首先,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可以明确两倍违约金是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属于无效条款;
其次,在培训协议中未注明服务期,正常默认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从参加专项培训时间到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默认为服务期,这个在仲裁或法院是能得到支持的。所以,你提前终止合同的,还是需要付违约金的,按照以上的时间段折算,即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