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同租赁的案件,希望法律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5:31:59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23日,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
(1)甲方为出租方,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某地将近5千平方米的建筑物连同占地面积给乙方承租20年。
(2)每年租金人民币95万元。
(3)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乙方向甲方预付租金人民币100万元,20天内支付200万元,30天内支付300万元,50天内支付100万元
(4)20年租赁期满,乙方需将该地上扩建和增减至不少于2万平方米的建筑物交给甲方。
(5)任何一方违约,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千万元。
(6)以上700万元中的500万元计算年利息为7%作为今后的预付租金。

2006年6月23日,甲乙双方同时又签订了一份《生效约定》,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履行完毕主要义务后,《协议》方得生效;
(2)乙方须于本《约定》签订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270万元的定金;
(3)甲方须于2006年9月1日前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4)任何一方违约,则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70万元。

2006年6月26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了人民币278万元,2006年6月30日前乙方向甲方共支付人民币744万元。2006年11月10日,甲方向乙方交付了租赁场地和相关的证照。

甲方现以乙方没有支付定金270万元而违约为由,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万元。

问题:作为被告,如何答辩或者提出什么反请求?抗辩和反诉的理由是什么?
即甲方的理由是:乙方在6月30日前向甲方共支付的人民币744万元,只是履行了“10天内乙方向甲方预付租金人民币100万元,20天内支付200万元,30天内支付300万元,50天内支付100万元”共700万的义务,而没有支付270元的定金。甲方意图实际上是要乙方50天内交租金700+定金270=970万!这时,乙方陷入一个两难的境地:乙方之前所交的278万和后来交的744万,如果是属于定金,那么乙方交付的数额不足970万,违约;如果这744万是属于租金的话,

1、《生效约定》为《租赁协议》生效提供了条件,只有甲乙双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后,《租赁协议才生效》。双方的义务是:乙方于10日内支付270定金,甲方9月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
2、事实上,乙方于26日已支付278万元,说明已履行了定金义务;甲方应于9月1日将物业交付乙方,然而11月10日才交付,违约方应该是甲方而非乙方
3、只有双方履行了《生效约定》中的义务,《租赁协议》才生效,而由于甲方违约在先,所以《租赁协议》未生效,因此甲方主张2000万的违约金是没有依据的。

反诉:1、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270万
2、要求终止甲乙双方的《生效约定》。

你上面事实描述的不是特别清楚,只能做这样的回答,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不交付就不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000万元数额也无效,只能按标的的百分之二十来算。

担保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你们合同中写的是租金,因此不会被认定是定金的。而且作为租赁协议,最主要的当然是租金啦!付了所有约定的租金,就是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呀!(可以在此抠字眼嘛)。对方起诉,简单地说:是输的很难看. 这是最专业的解释了,综合来看你没有付违约金和定金的危险。当然此案标的额很大,分析合同最好请律师。

实际上租赁协议和生效约定存有矛盾之处的,那么要看两份协议的谁先谁后,后签订的协议是否在违约责任,生效条款上构成对前合同的变更,同时对两份合同在真意解释上也要做出相应的判断。目前虽有协议条款,但是不了解实际情况,仍无法给出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