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3:39:30
新的劳动合同法中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具体有哪些法律法规?
具体事例是,学校的代课老师按月支付工作,但是寒暑假没的工资,现在学校要求辞退,没有书面合同,应该怎么办?这种用人方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应该要求学校购买养老保险等,现在有的代课老师已经代满了近20年,离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也不足10年了,应该怎么办?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就应当享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