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这样维权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2:16:41
李刚是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有一阵子,他连续发现自己从商场买回来的名牌商品都是冒牌货。这使他很生气。于是他练就了一双识别冒牌商品的眼睛,专门到各个商场去识假买假,然后利用售出冒牌商品要双倍返还购买金额的维权条款,迫使售假者赔偿损失。
请问他的打假行动是不是正当的维权方式?
我需要法律上权威的答案,请告诉我理由和法律依据,不要凭个人判断,谢谢。

可以这样维权,在现实中,用这种方式维权的叫做"王海现象",而且法院一般都判定维权者胜诉.

  法院判定王海们胜诉的依据,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和第4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http://www.szaic.gov.cn/gfxfgjgfxwj/xfbh/gjj/200709/t20070920_244716.htm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消法》颁布后,出现了买假索赔的“ 王海现象”,反响很大,对于打 击假冒伪劣,贯彻落实《消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有些售假者在为自己辩护时却声称: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索赔,不是消费,因此不属于《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不应当获得加倍赔偿。其实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无论知道不知道有假,都不违反《消法》第二条的规定,一律应视为消费者。因为《消法》第二条中“ 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购买生产资料的经营行为作区分,不应再作进一步的限制性解释。况且,《消法》第四十九条没有限定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是针对经营者制定的,只要经营者违反了这条规定,就构成欺诈,就要承担加倍赔偿责任。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以索赔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是不道德的,希望以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市场,而实际上不法经营者的恶意欺诈已远离道德标准。不法经营者指向的是社会上所有的消费者,而“ 王海” 指向的只是这些经营者的欺诈行为。“ 王海” 用法律的行为来打击不法经营者是道德的,而不法经营者才是不道德的。
  面对庞大的市场,“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