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关于共有权的问题,高手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6:36:23
甲、乙、丙对某套房屋享有共有权,甲占有50%的份额,乙占有30%的份额,丙占有20%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屋轮流分别由甲、乙、丙使用5个月、3个月和2个月。请问:

(1)设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2)设甲抛弃自己的份额,该份额归属如何?

(3)设乙在居住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责任应如何承担?

这是一道按份共有的题目。
1,按我国《物权法》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的购买权。也就是说乙,丙可以在甲的出价下按自己的份额购买甲的份额。
2,甲抛弃自己的份额是对自己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该份额应该归乙丙平均分配。
3,甲,乙,丙三人都可承担,三人对行人负连带责任,对超出自己应该承担的部份可以时候相互追偿。根据我国《物权法》102条的规定,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务,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