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的,已签订劳动合同2年,同单位更换岗位,岗位实习期最长为多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3:39:03
我于2007年11月与单位签订2年劳动合同,现工作岗位上调了二级,但单位要求每级分别实习岗位3个月,一共要实习6个月,工资是按没有升职前的原岗位来算,但是这6个月我一直在做升职后的工作。请问这样合法吗?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用人单位的要注是违法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也过长,况且在签订合同正式成为员工后。
3、根据以上2点分析,用人单位的行为违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违法,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岗位工资标准给你支付工资。

应该可以。
劳动合同法只说明不能规定两次或两次以上试用期,但没说实习期。至于你说的六个月就要看你的工作内容确否需要这么久了。如不需要,这显然是用人单位在钻空子,一方面给了员工激励,另一方面又不需付出成本。呵呵,看你自己怎样认为了。如果对比其它还算可以的话不妨等等,如果一般化那就没必要了,在这上面做文章的企业估计也好不到哪里去。

同一单位不能多次实习。

如果第一次签合同时约定实习期是3个月,则之后不得以其他理由延长实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