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案件里朱某是否犯了刑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1:05:50
案件1:朱某借给张某5万元钱,到期后朱某就去催款,张某就把一批货抵押给了朱某.....>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张某抵押给朱某的货是骗来的,经验证这批货价值为20万元....公安机关把朱某给关进看守所,公安机关这样做对吗?对的话那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依据把朱某关进看守所
(朱某知道张某这批货是骗来的.)

骗来的货物,价值比较高(20万元),铁定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至于具体那一种还待定,但是肯定是构成了,构成诈骗,该批货物就被视为赃物了,明明知道是赃物,还要拿来抵顶借款,主观恶意确定无疑了。

公安做得对,可以作为嫌疑人进行侦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按此,犯罪所得即为赃款、赃物。

如果朱某知道张某这批货是骗来的,还收取这批货,已经构成犯罪

知法范法。

不对
朱某知道张某的货是骗来的,则构成其抵押合同的无效。并不购成任何法律意义上触犯刑法的罪名。

朱某触犯了刑法。如果朱某事先与张某合谋后,张某去行骗再把货物给朱某,则朱某是诈骗的同犯。如果是张某骗后给朱某,则朱某是收赃。

触犯了刑法
可能构成销赃罪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