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合同的规则及范文有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8:34:51

(一)买卖合同概述
  1.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分类
  (1)一般买卖合同与特殊买卖合同
  (2)特定物买卖合同与非特定物买卖合同
  (3)即时买卖合同与非即时买卖合同
  (4)一次性买卖合同与连续买卖合同
  (5)自由买卖合同与竞价买卖合同
  (二)标的物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义务,同时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
  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卖合同中出卖的标的物,在合同履行时应当是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
  2.标的物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
  照法律规定执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3.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的权利保证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权利保证义务,如保证标的物非他人有或与他人共有,未设有抵押权、租赁权,未侵他人人知识产权等。
  5.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
  标的物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查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6.价款支付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 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7.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
  力及于从物。标的物的从物因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即从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可解除与从物有关的合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