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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1:11:37
现在一张出票日期为2005年5月1日的汇票,汇票上记载A为出票人,票载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B为收款人,F为A的委托付款人,但F没有时行承兑。B将汇票背书给了C,后C又将汇票背书给了D。
问:1、本案中,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说明理由。
2、依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D可以如何确定其追索权行使的对象?
3、如果C对D行使的追索权以予充分的满足,那么,依据票据法的规定,C将取得何种票据权利?C可以向其前手追索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1 F在该汇票法律关系中处于受托人,相当于具有给付义务的第三人。
因为他与A是委托关系,在票据关系中属于给付人,有合法的法律地位。
2 D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为他与C有直接票据关系。
3 C将取得完全的票据权利。
赔偿范围及于满足D所获得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