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国际商法的案例请大家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2:29:26
1996年2月1日,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下述货物投保了货物的“一切险”,这些货物的保险单采用人保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具体如下:1500吨鸭梨从天津市郊发货人仓库运到香港。
承运上述货物的远洋海轮丙轮分别在上述航程中发生了以下事故:

承运该货物的丙轮从天津开往香港的途中,二舱的冷藏机器突然发生故障,舱内1000吨货面临变质的危险,正在船长设法解决此问题时,得知前方有12级台风,于是船长决定把船开往附近港口避难,顺便又请船厂修理了二舱的冷藏设备,共花费10万美元修理费。丙轮在港口停留共5天,船期损失5万美元,港口费用3万美元,共计15万美元,船方要求做为共同海损费用,请该货主提供5万美元的共损分摊费。丙轮复航后,又因当班驾驶员不熟悉沿途航道及过于自信,使船发生搁浅而漏水,使三舱内的3吨鸭梨被海水浸坏,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船长同意救助人把三舱内其余200吨货物抛入大海,由于丙轮二次发生事故,1000吨完好的鸭梨运抵香港时,因过了上市好季节,鸭梨市价下跌一半,收货人要求索赔这一损失。现在你作为保险人,请回答下列问题:1、船舶修理费、船期损失、港口费用是否属于共同海损?为什么?2、依据我国《海商法》,货物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被保险人的30吨海水浸坏的鸭梨?能否向丙轮追偿?3、货物保险人是否应该赔偿因事故耽搁的1000吨鸭梨的市价下跌损失?

1:船舶修理费不应括在共同海损中:海商法中关于船舶适航状态的规定是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保持其适航状态即可.但共同海损必须是为船货双方共同利益而人为造成的损失.显然船舶修理费用不是.遇台风后的,船期损失、港口费等为共同海损.

2:(1)因当班驾驶员不熟悉沿途航道及过于自信,使船发生搁浅而漏水,使三舱内的3吨鸭梨被海水浸坏:为管船过失,船方可免责.(2)为了抢救船舶和货物,船长同意救助人把三舱内其余200吨货物抛入大海为共同海损.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人的30吨海水浸坏的鸭梨(一切险包括水渍险),船方因管船过失而免责.

3: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因事故耽搁的1000吨鸭梨的市价下跌损失.海商法中规定了关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中包括扩市价下跌.

1、修理费和船期损失不算。 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是指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货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行市损失及其他间接损失。
2、应该。不可以。
3、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