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以及结算工资的问题,请各位指教,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7:43:38
我的一个朋友遇到了这样的事,请各位熟悉劳动法的朋友支支招,先谢谢了!
朋友去年7月份进入一家图文公司,当初进去时公司每月从工资里扣400百作押金,扣5个月,总共2000元,当时公司每月给了一张收据,上面是写“收取培训费400元(上面盖了公司财务章)”,现在我这位朋友考取了湖南老家的信用社职员,想辞职,可公司要求再工作二个月后才可退回这2000元,可老家那边上班等不了这么久。我查过劳动法,说不允许公司以任何名义收取这样类似的押金,是吗?现在可以要求公司退回吗?
对了,还有朋友之前有签定过合同,本来公司给的合同上面是写辞职要提前30天通知,可朋友在最后一页签字后,公司却没有给一份给他自己保留,现在提出辞职后才想起找公司要回合同,却发现上面时间改成了要提前60天,可是没有证据证明(因为当初自己手上没有拿一份.估计公司重新装订过了合同,因为签名在最后一页).
朋友想拿回这押金2000元,(不拿回有点舍不得 )那应该怎么办?

(附:之前朋友的公司在开会时曾提过他们部门辞职要提前60天,在公司制度里也有写,可当初签合同的时候看到的是30天,就签了,谁知现在还是变成60天了)

辛苦你们的眼睛了 ,这么长,呵呵!
谢谢!

和合同规定多少无关,劳动法规定30天,如果合同中开始规定的是60天,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根本不会给鉴证的,否则他们也要负责。入职不得收取钱、证件等作抵押

反正都要走了,就别客气了,我最看不惯企业这样对员工了,直接去劳动局告他们,包你赢,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管的比以前严多了,他那钱肯定是要讨回来的,加油,去局里告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