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物权法,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如果有人恶意分别转让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3:31:49
如果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既A将房屋的所有权让与B,并到房产局等记,按照物权法,建筑用地使用权应一并转让,但是A在同一天又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C,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等记,岂不冲突?应该保护谁的利益呢?
B,C均为善意
对不起啊,里面的登记打成等记,意思就是两个部门都在同一天登记,发生冲突了怎么办?

楼主反映的是房地产方面的问题,我是学土地的,从房地产方面解答一下楼主的问题吧

住宅用地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即农民的宅基地)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转让的,如果是集体土地住宅转让那就不受法律保护;楼主说的应该是国有土地上住宅的转让。

对于国有土地住宅,其实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的房地产方面法律就规定房地不可分割,必须同时转让。

A将房屋转让给B,根据法律规定,房屋价格中就包含了土地价格;像市场上出售的商品房3000元/平方米或者6000元/平方米,都是包含土地价格在内的房地产的售价。同时A又将土地转让给C,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明确地上建筑物残值是否包含在内;如果买方只买土地使用权,则原房主应拆除房屋后转让土地或声明房屋不要钱了;否则土地价格就是包含了房屋残值在内的价格。总之一句话,地不离房,房不离地,房地产不可分割,必须同时转让。

案例中A却将房地产分割开来,涉嫌将房屋和土地卖出两次,应属于诈骗行为。如B、C都不知情,则都属于受害者,可以要求法院追究A的诈骗罪,讨回自己的损失。

关于应保护B、C中谁的利益,如果不是同一天,则应保护先买的那个;但案中是同一天时间不分先后,法律应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具体要看法院协调吧

  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法进行分别转让的。所以你这个假设无法作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请求发酸确认其转让行为 无效

B有效 C无效 因为B已经登记

B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