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谁知道2008年黑龙江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9:11:06

黑龙江省劳动局
  黑劳薪字[1988]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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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整顿企业高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问题的通知

  根据黑体改联发[1988]27号文件规定,经与省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反复协商,统一平衡后,对我省现行各种高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等级标准进行了整顿,现将整顿调整后的《黑龙江省企业高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 高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1)按不同季节执行不同标准的高温岗位津贴,即每年5至9月份每人每天甲等0.80元,乙等0.60元,丙等0.40元;其它月份甲等0.50元,乙等0.40元,丙等0.30元。(2)有毒有害工种津贴,每人每天甲等0.80元,乙等0.60元,丙等0.40元,丁等0.20元。
  二. 实行高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必须是常年直接从事高温、有毒有害岗位作业的人员。企业车间技职人员原则上不得实行岗位津贴,但在高温、有毒有害甲、乙等级岗位跟班作业的化验、维修等人员,企业可从本企业实际情况出发按丙、丁等级津贴标准,从严确定。
  三. 企业新增生产岗位,需要建设高温、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后实行。凡未经批准的,不得自行扩大实施范围或提高津贴标准。
  四. 岗位津贴按在岗实际天数计发,凡脱离生产岗位的,如病事假、旷工或因工出差、开会、学习、工伤假、探亲、婚丧假、计划生育和产假、法定公休假等,均不得享受岗位津贴。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或没有承担能力的,可以不实行或暂缓实行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