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抚恤金,丧葬费补偿标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8:27:40

四川省抚恤金,丧葬费最新补偿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老干部局
川劳社办[2002]121号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我省现行的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已制定多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来的标准已不适应。现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上月的基本养老金(不含未纳入省级统筹项目的各种补贴,下同)的10个月。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死亡上月的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
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抚恤金按原资金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