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的探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24:18
如何是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我们知道其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但是如果这个应税消费品是从量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在征收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何确定?如何是复合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在征收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又将如何确定?请教高手。
这个关于消费税征税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计算增值税时的组成计税价格,
从量计征消费税的货物的组成计税价格可以是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的税额吗?
复合计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可以是:单位成本*(1+成本利润率)+单位税额/1—消费税率吗?我理解是可以这样处理的。

我再回答一遍,让高手看一下对不对:
1、单纯是“从量计征”的产品,在计算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时,要考虑消费税,即:
增值税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
2、“复合计征”消费税的产品,不考虑从量计征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
有一种情况例外:进口卷烟,它是要考虑从量计征税额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从量计征税额)/(1-消费税率)

一、《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规定
根据我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适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额。①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③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按组成计税价格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时,应纳消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可见,在上述三种情况下计算企业应纳消费税额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额的组成计税价格。
二、复合计税方式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分别从2001年5月、6月起,对酒类产品和卷烟的消费税计税办法进行调整,从实行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办法调整为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