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位不付补偿,自动终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4:09:01
我与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辞职后,如果单位要付给我补偿,要求我遵守竞业限制协议。但是竞业限制协议有一条规定“如果甲方补偿费超过30个工作日不支付,本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乙方不得依此协议对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也就是说我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后,单位看见我不是去竞争行业任职,可以故意在支付第一笔补偿后,不再支付余款。这样竞业限制协议自动终止。但我又不可能马上辞职再到同行业的单位任职。实际上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忠实的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公司在看见我没有任职竞争威胁后,投机取巧,不足额履行补偿,让协议自动终止。这样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要求原来的公司继续履行竞业补偿?
我有证据证明原单位在给我第一笔补偿后,看见我不是去竞争企业任职,后故意停止支付补偿金。
因为原单位要求我每月按时提供任职证明。

1、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后,员工应继续受约束并要求继续支付补偿,还是可以不受约束条款自动失效?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劳合法生效前,各地曾有不同规定,比如深圳规定继续履行,上海规定自动失效。
2、既然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就应以约定为准,你已经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了。但是,关于你不得向企业要求权利的约定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26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你仍然有权利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它付清全部补偿,或至少赔偿你现工作与原工作之间的工资差额损失。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至50%支付。

  可见,未约定补偿金,竞业限制并非天然无效,双方可以补充约定或通过仲裁及审判机构量裁,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维持竞业协议效力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是合法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赔偿了。

即便不是合法的,你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在你不去竞争行业任职之后,故意只支付第一笔补偿,就不再支付余款。

既然自动终止,你也不必继续履行了。

建议你还是忍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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