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未续签但仍在单位工作,延续期满终止是否有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8:39:38
我是一名人力资源从业者,单位在2003年12月录用了1名员工,当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2005年6月1日签订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2006年5月31日到期后没有续签,该员工仍在我单位工作,今年4月底,我公司书面通知其2007年5月31日将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其本人同意终止,但提出公司需要支付其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支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3、综上,不用支付。

不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