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满 不再续签用人的单位补偿办法 知道的帮个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13:24

按照你再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劳动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期满合同就终止了。双方都不用给对方任何补偿。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

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企业应当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了国发【1986】77号文件,
劳社厅函[2001]280号文件对国发【1986】77号文件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有关生活费的补助问题作了规定: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规定》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