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3:57:37
我是2004年5月在现在的公司入职,2005年1月19日公司因为融资需要换了一个公司名字和我签合同,并将原合同终止,以后一直续签,2007年18日,公司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
我有两个问题:
1、关于工资补偿:我的合同是2008年1月20日终止,新旧劳动合同发的合同终止规定不同,按照法律规定我应该拿到多少补偿?
2、关于期权:我是2007年1月1日与公司签的期权合同,公司说如果我现在就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给我4个月的工资补偿,但因为期权合同没满1年,期权失效,如果同意到08年1月20日终止合同,可以有期权,但却没有工资补偿了

我晕了,该是我的东西,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会坚持到底,不惜去法院,大家帮帮忙,多谢!!!
补充一下,公司是2007年12月18日通知我的

一、2008年1月1日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根据这个条文和你的实际情况,你可以在现在的合同期满后主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不签!
三、现在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还没出来,这个连续订立2次是08年前还是08年后连续订立的在司法实践中肯定有争议(没办法,现在法官就这素质)
所以建议找一名比较好的律师代理,另外,证明你之前与单位连续签定劳动合同的证据要注意搜集!
四、祝楼主好运!

1、你有两个选择;
2、现在就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给你4个月的工资补偿,工资补偿没亏;但期权这块落空;
3、到期终止,按劳动法,你可以得到3个半月工资,外加期权。
4、你自己决定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是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该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该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旧法,单位如果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应当给你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终止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你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依据新法,无论单位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与你续签,单位均应当赔偿经济补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假如单位现在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发放年限就相当于你的工作年限,如果你工作四年,那么将有四个月工作作为补偿。
假如你到08年1月20日终止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单位也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发放年限从新法施行后起算。即你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只是从08年1月1日起算,按规定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工资。因此,你将可以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