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查封房屋需要原告的房屋去担保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0:47:47
这实际是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保全的申请。担保可以是钱,不一定是房屋,但是钱担保就没法用了,还是提供房产、车辆等实物担保对生产、生活没影响。这是为了防止一些恶意保全,程序上的保证。如果提供房屋担保,当然要审查房产证和身份证,但一般只需核对和复印去办相关手续。
动作要快,否则被卖了或被他以其他官司的查封了,就迟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