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请求专业人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1:46:04
情况:一家铁品加工的小店,一员工在工地工作中,自己从高处跳下,导致双腿脚跟骨折,在医院医治期间,医疗费,手术费都负责了,每月照常出他工资,还出了他老婆工资(说要照顾他,没办法工作),买了工伤保险,没有进行工伤认定
问: 想自己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后面的事情,大概要赔偿多少,还有,到底要持续多久才能让他上班,如果补贴完后,听说他一年内,还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到时候岂不又要再赔?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那种保险是有限额的,最多只能赔1万元,估计不是工伤保险
请问有什么解决方法?

1、有工伤保险,那就去做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了工伤,那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了,你赔偿的就很少一部分了。
  2、一般骨折的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医疗期)是三个月,你可以通知他这个期限,如果超过,他要向你提申请,如果你不同意,可以到劳动鉴定部门做鉴定,看他是否需要继续延长停工留薪期。
  3、虽然是他自己从高处跳下受伤,但估计他不应该存在自残可能性,所以估计还是可以认定工伤的。
  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十级。可以按照工伤十级来给待遇,不过,通过工伤认定和鉴定其实是比较可靠了,也可以省去以后的麻烦。而且,既然参加了工伤保险,大部分的费用都是工伤保险来承担的,为什么不去认定和鉴定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