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co125125老师您好,询问您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20:44:49
1、为什么非免税合并商誉的计税基础是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免税合并时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呢?
2、关于既不影响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交易或事项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问题,研发出来的无形资产其初始计量的计税基础为0,是否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感觉所得税会计这边总是不能很好的理解,挺着急
谢谢acco老师

你好。

1、关于合并商誉的计税基础问题。

所谓的“非免税合并”,是指被并方的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方时,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比照资产负债的转让,依法计算交纳所得税。既然被并的资产负债是已税的,因此,合并方并入的资产负债(包括商誉)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上述“转让收入”的价格——一般也就是“公允价值”确定。

所谓的“免税合并”,是指被并方的资产负债在并入合并方时,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原资产负债的账面成本“转让”,不产生转让所得,不计算交纳所得税。因此,该些资产负债进入合并方时,应当按照原账面成本作为计税成本。而对于合并形成的商誉,在合并之前并不存在于被并方的账面之上,所以合并完成后,该商誉的计税基础应当按照零确定。

2、关于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题中完整的表述应当是:“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交易。请注意,“交易发生时”字样。

目前在我国,企业取得的资产、负债在确认入账时,其会计上的入账金额和税法上规定的计税成本,通常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也就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形成递延所得税。

但是,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包括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业务等),会计上的初始入账成本与税法上的初始计税成本还是有可能产生差异的。对于这些差异,由于是初始入账,也就是“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因此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至于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无论是原税法还是现行的新税法,税法上的初始计税成本都不可能为零。只是在原税法上,研发支出于发生时直接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已,导致年末形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为零。请注意“年末”,这意味着该计税基础“零”已经不是初始的计税成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