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会计高手:有关消费税和营业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3:43:05
在核算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时候,有的通过“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300件用于发放给300名职工作为福利,每人一件产品,每件产品成本为1万元,计税价格(售价)每件产品为2万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其中生产工人为200人,车间管理人员60人,总部管理人员40人。会计分录为:
借:生产成本 200×2×1.17=468
制造费用 60×2×1.17=140.4
管理费用 40×2×1.17=93.6
贷:应付职工薪酬 702
借:应付职工薪酬 7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17%=1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 3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00×10%=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

而有的则又不通过其核算:
例: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万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万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732
贷:库存商品 5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00×17%=102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00×10%=60

我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还请高手不吝赐教!谢谢!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用天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应交纳营业税及消费税,是与在建工程相关的成本费用,所以在在建工程中反应而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个是主营业务的时候,也就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业务
一个是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发生的业务

第一种情况,属于“非货币性福利”,视同销售,并结转成本。
第二种情况,是将自产商品用于在建工程,直接按成本结转,并按计税价格确定应交税费。

为什么?准则则就是这么规定的。
有一种解释方法:
用于企业“内部”的,按成本结转;用于“外部”的,作销售收入。
如:用于固定资产,那此项存货依然保留在企业内部,所有权也还属于企业,只不过是形式发生了变化,所以按成本结转;而用于职工薪酬,则存货的所有权改变了,变为职工所有,因此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