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真件包含什么要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22:32:24
日期?收发双方的传真号?这两者都必须写上去?

或者谁能给个 相关的介绍,链接也行

谢谢
如果接到的传真没有日期,那么是 哪边传真机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传真件的法律效力的认定: 1、是双方当事人认可传真件的内容; 2、传真件中所表述的内容,能够被其他书面证据(文件及电子邮件)所佐证,或者被有关事实所佐证; 3、传真文件上面要有发出方传真机的号码和发出日; 4、发出传真件的一方保留了发出凭证。

1.传真件于法律效力意义而言,为复制件。
2.复制件的证明力,法定条件是"可与原件核对",要做到双方事后无异议,能传真后又获原件为最妥。
3.替代方式:专门于合同中约定:"符合什么条件(如有印章或签名等)的传真件有效,不得主张无效"。有此约定,只要符合约定的传真件即具有与原件同等效力
4.有无传真号或日期非法定生效要件,可双方自行约定,以约定为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因此,传真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传真件也是有效的,而且这个也属于合同法里面的明确规定.没有问题。但在现实中,法庭认定时传真件证据形式的效力如同普通复印件一样,只要对方不认可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很难被认定。除非能找到双方实际履行的一些证据,来进行印证、以形成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