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遗产继承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6:20:20
具体情况;有夫妻两人,分期付款供商品房,男的姑且称为张某,期间张某因故去世,妻子接着供完房子的欠款余额。但是在去房管局办理取消抵押备案的时候遇到问题(尽管已经还清银行贷款)。房管局的人要求夫妻两人亲自来签名,不能来的要写委托书,说明丈夫已经去世后,房管局的人要求出具公证书。因为不取消房管局数据库里面的抵押备案,以后是无法买卖交易。去公证处时候又碰壁了,涉及遗产继承问题。公证处要求提供所有具备遗产继承权的人资料,放弃遗产继承的人必须出具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而事实上,作为丈夫的男的一方,有生母、女儿和老婆是在世的,其父已经去世。站在张某妻子的角度,张某生母如果还能继承遗产,心里不是很接受。
张某生母的实际情况是;在产下张某两年后即离开再嫁,其后尚再次重组家庭,总共有三任丈夫。其离开张某后未再给以生活费或其他方式的抚养。张某长大后跟其偶有联系,但不涉及经济来往,张某生母也未对张某所供商品房有任何的经济资助。
问题---对于张某生母这样的情况,她对这个房子有法律意义上的遗产继承权吗?
虽然其为生母,血缘无法改变,但是其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从社会伦理上,个人觉得应该没有继承权,但是这样有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如果没有,怎么样才能让其放弃遗产继承权,出具遗产放弃声明书(上诉至法院强制判决?)?或者绕开她,直接找张某出生地村委会证明?
如果其生母真的具备法律支持,有遗产继承权,是能继承1/4吗?
麻烦各位懂法律遗产继承的大侠达人,谢谢
对于‘天月521’这位大侠说的‘张某和现行的继父,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这句话可能理解有误,因为张某其生母离开后,张某一直由生父抚养至成人,并没有所谓的继父。‘房屋管理机构,要求你出具公证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以为死亡不属于强制公证的范围。’。这个可能也是我说的不清楚,房屋管理机构最初是要求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双个户主亲自签名办理,向其说明男方死亡后,办事员要求公证书,意思好像是要求说明房产无纠纷,所以就涉及遗产继承的问题。还有,因为母子血缘关系无法改变,就算她丧失遗产继承权,但是因为她毕竟还在世,无论如何,到公证处出具证明时都列有父母这一项啊。如果张某生母坚持说又继承权,不原意写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这个时候公证处是绝对不会出具证明,因为没人意愿找麻烦上身。这种情况下,又如何才能使其出局书面声明?上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夫妻、子女、父母。
你们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你婆婆有继承权。不是你算得1/4,而是1/6,因为你们还有个女儿。
你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需要你丈夫的死亡证明和你们的遗产协议。否则是不会给你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