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权的优先顺序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2:22:08
我一个朋友从小父母离婚,他判归父亲。但是他父亲一直都在郴洲工作,所以从小到大都和爷爷奶奶住。
爷爷奶奶去世前,因单位房子要转产权。本来是想三儿两女共同出资赞助父母,但是最后只有我朋友一个人出了所有的费用,当时他爷爷奶奶也打了张证明给他,意思是所有的住房购买费用都是他个人全额承担的。
早几年他结婚了,就一直住在那里。本来无事,但是爷爷奶奶去世后。几个叔叔姑姑就开始闹纠纷了。后来,经劝说基本上大家都同意放弃。
只有一个叔叔,一定要索取所谓的赔偿费用。因为他的缘故,原属于爷爷的房屋产权一直无法变更到我朋友名下。

网上很多XDJM都是学法律的,认识的专业人士多。你们能帮他参谋参谋吗?
有什么回音,请及时在网上给我留言。不胜感激
非常感谢四楼律师的回答,但是有点疑惑,请速释疑:
1、2000年购房时所支付款项为8000元,众所周知这几年房屋升值幅度较大,现在此房价估计为100000元。若我朋友主张债权的话,是否能以市值为标准?毕竟如果不是当时他出资,此房则不可拥有,当然此项资本的收益当然应为其所有。此想法,是否成立?
2、当时的书面证明是注明此房屋购房款项均系他一人主动承担,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借据。是否在法律上构成事实等同遗嘱?
且在他出资之前,均已告知众亲属,他们都未有任何作为。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是否能认为他们无权对该资产有继承权利。
3、虽然我朋友没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其父健在,是否可以以其合法身份,代表我方提出完全独占的诉求?
4、2年的诉讼时效是怎么回事?请发布具体的法律条目做参考

能否拨开云雾见天日,就靠大家鼎立相助了。

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房屋所有权是归爷爷奶奶所有的,虽然钱是你朋友出的,但他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他和爷爷奶奶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他叔叔要求继承自己的一份或者获得相应的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详见3楼的法条)。
2、如果叔叔姑姑要求继承遗产,那么首先应当归还他出资的那部分购房款,然后继承剩余价值的财产,如果其他人放弃继承权,那么那个叔叔享有继承的权利,你朋友是没有继承权的,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只能主张债权。
3、如果爷爷奶奶有遗嘱将房屋给你朋友的话,那么其他人都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归你朋友所有
4、如果爷爷奶奶去世已超过2年,则已超过诉讼时效,你朋友叔叔的请求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