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物权法中抵押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8:37:47
有以下一个案例:
甲某欲购买一台日产彩扩机,需资金二十五万,遂以将要购买的彩扩机为抵押,向乙借款二十五万,并签订合同。随后,甲用三十万购买了一台国产彩扩机。后发生纠纷。现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该国产彩扩机是抵押物,抵押权成立,因为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购买的彩扩机是国产的,但主要是用乙的借款购买的;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抵押权不成立,因为签订合同时抵押物还不存在且购买的彩扩机是国产的,与约定不符。
那么,该抵押权究竟是否成立呢?为什么?

1无效
2根据担保法规定,抵押物必须与合同约定的一致。
3;担保法:“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能够用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设立抵押。抵押应当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却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抵押办理登记的,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同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181条、189条、196条)
应该有效。

不成立,根据《物权法》181条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不得抵押。
另外,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