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营业期限期限约定不明确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4:34:39
承租人A与出租人B在2007年5月25日签订一份房租租赁合同,出租人随即将钥匙给了承租人,期限一年(2007-7-28到2008-7-27),租金1000元/月,共计1万2千元,但未约定试用期限。B认为从5月25日到7月24日这两个月是试用期,现在B要求A支付这2000元钱,A则认为这两个月不是试用期不需支付。问该怎么处理?

试用期?什么意思?是试营吧,一般试营也要支付房子租金的,只是多少的问题.如果你说不需要的话,那必须是你们要协商解决的,a可以问b能否少收取一些,在法律规定上b是有理由要求你支付的,a不支付的话已经违反了合同,除了合同承担2个月的租金以外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协商处理。

你们这个除了协商以外,没有什么好办法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