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借据的保证期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7:54:31
2005年1月1日,甲向乙借款2万元,丙为连带保证人,写有借据,上有甲、丙的签名。借据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丙的保证期限。

今年5月1日,乙由于多次要求甲还款没有得到回应,遂将丙告上法院,要求丙偿还。丙主张,乙于2005年11月1日以前就主张过甲还款,到现在已经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限,所以丙不承担保证责任。而乙主张,自己是在今年才开始要求甲还款,所以并未超出保证期限,丙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乙、丙都不能对自己所主张的日期出具任何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认定?丙到底超没超过保证期限?
我声明一下啊,下面的那个问题不是我问的。

关于谁主张谁举证我还是不大明白。在本案中乙也有所主张啊,但是也没有证据。
根据 iamkangfu 的说法,“丙需要证明乙于2005年11月1日以前就主张过甲还款,乙不用举证。”
请问为什么不是 “乙需要证明2005年11月1日以前没主张过甲还款,丙不需要举证”呢?

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基本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而不是从借款日起计算.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到了才是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工资.才开始计算保证期.
如果对方没有证据证明2005年11月1日是还款期限届满日,你可以请求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1、从你的上述情况来看,甲和丙是没有证据的,所以你可以主张刚开始要求他们履行还款义务.
2、如丙有证据证明你在2005年11月1日提出过还款要求,视为还款期届满,从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限,应当到2005年5月1日。要看你是否在5月1日前起诉的。或者在这期间你是否有证据证明你向丙提出过还款要求。
3、你可以说2005年11月1日提出的还款是在给他们宽限期,宽限的期限就是到你起诉的那天,如你5月20日起诉的,宽限期就是到5月20日,所以保证人的保证期限刚刚开始计算。这样算,保证期就没超过。
法庭辩论很重要的。

关于你的问题,是这样的:
1、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要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当然也可以双方约定一定的宽限期。
2、对于连带保证期限,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的规定是,在合同中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为6个月。起算可以从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有宽限期的,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就是说假如双方没有约定的,按6个月计算。
3、对于乙、丙都不能对自己所主张的日期出具任何证据这个问题,因为是丙主张,乙于2005年11月1日以前就主张过甲还款,到现在已经过了6个月的保证期限。丙的这一主张是为了达到免除担保债务的目的,那么在举证责任上,谁主张谁举证,丙需要证明乙于2005年11月1日以前就主张过甲还款,乙不用举证,如没有相关的证据,则法院会采信乙方的观点。所以丙没超过保证期限,仍然应该承担保证义务。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我的建议是: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赌博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因而是无效的。

这是一个除斥期间的问题。
首先考虑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因为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乙可以在任何时候向甲方主张债权;而丙作为保证人,因为保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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