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赠予也不是遗嘱,该如何界定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0:03:54
我爷爷生前写了一份回报承诺,让其保姆在他所买的房子里住到过世.
今天法院开庭..围绕”回报承诺”一纸,存在分歧,具体如下:
我方认为该内容是死者生前所写,起草人在接手起草工作时,因为爷爷只是想把居住权给她住过世,并没有涉及产权,所以起草人当时在内容标题上写为”回报承诺”,并没有写明遗嘱两字.今天其作为证人出场也明确了这一点.
所以我方要求法院,在死者死后,即可中止该承诺,即让保姆住到过世.
请问我方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另:爷爷死后还留有一笔债务,我方跟债务人经过官司种种,放弃产权.交由法院评估拍卖.请问,对方针对该笔债务存有异议,有否权利将我方进行诉讼?
起草人为当地的退休老师,今天出庭过.
见证人的话,就仨人,起草人,保姆,我爷爷

我爷爷根据起草人的内容照抄一遍内容(文盲_
然后有自己的签字,日期.
这符合吗?

1.楼主您爷爷请起草人书写的“回报承诺”,就是遗嘱!所谓遗嘱,是指“人在生前或临死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嘱咐身后各事应如何处理,记录这类内容的话语或字据”。《继承法》把遗嘱分类为:口头遗嘱(包括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您爷爷请人代为起草的、记录他自己的“在去世后、让其保姆在他所买的房子里住到过世”的书面文书,完全符合遗嘱的概念定义。请人代书写成的称为“代书遗嘱”,由自己重新抄写一遍并签字的,称为“自书遗嘱”。只要对真实性无异议(证人出场也明确了这一点),就构成遗嘱。不论叫何名称,只要内容符合条件,就构成遗嘱(口头留话就可以构成口头遗嘱)。
2.您爷爷的这份遗嘱,属于《继承法》中的遗赠遗嘱,遗赠遗嘱,是指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遗产遗留给(即遗赠)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受遗赠人),因为保姆不是您爷爷的法定继承人,只能是受遗赠人,当然,您爷爷赠给保姆的并不是遗产——你爷爷“他所买的房子”,而是将该房子的居住使用权、附带有条件的遗赠给保姆(房子的使用权也有相应的财产权益,例如出租可以收取房租)。所以,是遗赠。
3.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既然您“我方跟债务人经过官司种种,放弃产权.交由法院评估拍卖.”您就不必再承担“爷爷死后还留有一笔债务”的偿还责任。债主只能要求以该房子来抵偿债务(也许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的)。
4.遗产处理遵循“遗赠先于继承”,即遗产先给受遗赠人,如果还有剩余的遗产才分配给继承人。债主要求以房子清偿债务的话,也应在保姆去世后,房子再行归还到继承人后才能要求抵偿债务。所以,要等到保姆去世后,再将房子给债主偿还您爷爷所欠的债务。您的想法是对的,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如果该承诺未经证人见证同时符合法定要件,即不具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