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中的义务与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4:49:11
我是今年4月份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现在A单位工作,在我即将毕业求职的过程中,曾经到B单位参加过面试,并且面试通过也参加了体检,体检后B单位口头答应一旦体检合格就与我签约,可是后来A单位先给我发出了录用通知,我就与A单位签约了.可是当我在A单位工作半月后,B单位也通知录用我,我告诉B单位我已经有工作了,决定不去B单位,B单位就要求我写一个书面的材料,说明我为什么不去他们单位,并且还让我交纳400多元的体检费(这个费用在体检前并未说明如果不与其签约由体检人承担).我想问问各位法律高手,B单位这样要求我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了!

1、在抢人才方面,从来都是手快有手慢无,你被别的公司先下手为强,B公司只能认吃亏。
2、你与B公司既未签订劳动合同,又未实际用工建立劳动关系,你们之间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关系的话,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最沾边,但那是平等主体的经济纠纷,不适用劳动纠纷。
3、从来没有任何规定说你通过了公司的面试和体检就必须去公司见工的,面试和体检都是公司单方对你的考核,你只是被考核的客体,这钱没理由由你出。除非是你去和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后又跳槽,那体检费等招录费用就要由你赔偿。

  你好:

  B单位这样要求我是否合理,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了!

  可以明确的说,该公司这样的要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一: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期开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 规定: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所以,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才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双方才应当互相承担权利和义务。

  第二: 订立劳动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在和该公司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随时都可以单方面终止和对方的合同事宜的商谈,随时可以和其他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而不用对这个单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 相关招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这是法律规定。 招聘阶段的费用,依法不应当向劳动者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