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有无附带民事赔偿决定的权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2:49:40
甲某和乙某发生纠纷,甲先打乙,后乙伙同其妻子将甲打伤住院。甲花费医药费共计3300多元。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双方罚款各200元,对甲实施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没有对甲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裁决。问公安机关有没有权力裁定,或是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途径要求。如果选择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可如何裁决,有没有裁定赔偿的权力?
法律依据是什么?

首先,公安机关现在的权力,第一是行政处罚,第二是民事调解,不具备民事赔偿的判决能力,所以公安机关不谈这个是避嫌,是合法的。
要民事赔偿进行法律裁决,必须通过民事诉讼,行政复议没用,因为行政裁定只能是处罚,不能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甲只能通过在公安部门协调下和乙协商,或者通过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乙和其妻子,要求他们赔偿。
记住了,民事纠纷涉及法律问题,而公安机关只有行政执法权,没有刑事,民事执法权

只有刑事诉讼,才能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象你们这个只是个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是无权决定赔偿金额的,最多只能是调解,赔偿金额你们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起直接到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处罚决定就是极重要的证据了。
又或者,若甲轻伤以上的,你非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就只能将这个案件上升为刑事案件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