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的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1:35:32
根据土地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征用的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请教各位老师!:1、在土地承包时一般均是以耕地名义承包到户,而事实上,下户后村民均以种置蔬菜为主,这类问题如何理解!?2、如果是自留地又该按什么用途给予补偿?3、林地应怎样计算?真心渴望,真诚的谢谢!!!

2004年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里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具体到地方有一些更细的规定,我摘录了一些

一、安徽省的规定:摘自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果园、茶园、桑园,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入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