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该给付多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7:13:07
我所在的城市是每年的7月份公布新一年的缴费基数的,我的产假是从5月份开始的一直到7月。正好在两个缴费基数调动的时候,我想请问,我领生育险的时候,该按哪个基数给付呢?
是前2个月按旧的,后2个月按新的?还是都是全部按新的呢?
有谁能解答?谢谢

还一个问题,我在单位的工资数比投保的基数要低,如果社保按基数给付到公司帐号,那么多出来的钱是应该给谁的呢?公司有权力要吗?

先谢谢大家了,帮我解下答

楼主的问题,我试探着给予回答如下:
  第一个问题“我所在的城市是每年的7月份公布新一年的缴费基数的,我的产假是从5月份开始的一直到7月。正好在两个缴费基数调动的时候,我想请问,我领生育险的时候,该按哪个基数给付呢?是前2个月按旧的,后2个月按新的?还是都是全部按新的呢?”
  目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法规,还没有全国统一的(不同于工伤保险,有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是根据各地的不同的地方法规办理。例如——
  北京市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天津市的《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广东省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一)......。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南京市的《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九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时的本人缴费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
  可以看出,各地方的规定不相同。因为,您没有说清楚您所在的城市,故难以给出您的确切答案。建议您不妨通过网络,查询您所在的城市当地的社会保障网(也就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可以查清您所在城市的有关生育保险的地方法规,找到自己的答案。

  第二个问题“还一个问题,我在单位的工资数比投保的基数要低,如果社保按基数给付到公司帐号,那么多出来的钱是应该给谁的呢?公司有权力要吗?”
  职工个人的实际工资数额,与生育津贴(或者生育期间的工资,不叫“生育险”)的法定标准额,有不相等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