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0:05:07
张某系某汽车公司(国企)驻华北地区总经理,公司规定某地区为避免恶性竞争,各个4S店需加入华北地区商会并交纳会费,一经发现恶性竞争,即刻扣除所缴纳的会费(一般几十万左右),所成立的商会没有注册登记,且缴纳的会员费没有开具收据,商会会长由本地区总经理兼任,商会会长将会费300余万元挪作他用,请问:商会会长也就是本地区总经理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当如何量刑?(最好是法院或者检察院的专家级人物回答,积分随时追加!)

虽然上会没有被注册登记,费用没有开具收据。但是因为该商会是由其总公司认定的,这个涉及总公司法律流程问题,涉嫌违法,但是和其资金归属和性质没有关系。
由于其属于国企,会长将这笔钱挪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量刑:必须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为根据个地方经济发展不同,量刑也会有不同。华北地区,经济好的是无期,经济稍差的是死刑。
300万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
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企经理为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合格.构成挪用公款.
量刑还要看具体情节,如有无自首,立功,积极退缴全部赃款,挪用的公款用途<合法\非法>等.通常情况下不会低于十年.死刑是不可能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