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被拿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3:31:59
打球手机忘了拿,回去时见人拿走了,别人硬不承认.有什么法律的办法?谢谢各位
注:警察非要报案才管.手机在那人手上,那人好找.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等,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有关机关(如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关等),……。

关于遗忘物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遗失物不等于遗忘物,对于遗失物而言,如果他不归还,可能产生民事法律上的关系,或者是道德上的谴责!

对此事件,第一时间报警为上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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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遗忘物的理解

遗忘物作为侵占罪的法定犯罪对象之一,其是否包含遗失物,这仍然是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遗忘物和遗失物予以区别。遗忘物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有意识地将所持财物放在某处,因一时疏忽忘记拿走,而暂时失去控制的财物。而遗失物是指所有人或持有人因为疏忽,偶然将其持有的财物失落在某处,以致脱离了自己的控制。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遗忘物与遗失物是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其认为遗忘物,又称为遗失物,是指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偶然失却其占有之动产,条件有二:其一,丧失须系非出于占有人或所有人之本意;其二,须为偶然丧失。我们认为“遗失物”与“遗忘物”是有区别的,二者在概念上并不能完全等同。主要理由如下:一是从相关法律的协调性上来讲,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而侵犯财产罪的同类客体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属于民法上物权的范畴。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第2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付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法上使用的是遗失物的概念,而并未使用遗忘物的概念。

二是从立法的沿革变化上,即从我国刑法修改过程来看,立法者曾经在刑法修订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