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约金问题请教法律高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7:51:40
我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关于养老金是这样规定的,公司负责缴纳养老金,如果未缴纳,公司应缴的金额应该支付给我。另外,合同的违约金是5千个大洋。但是07年全年公司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是07年初进入公司,合同签的三年)。08年4月份我曾要求公司按合同解决养老保险事宜,要么补缴,要么支付给我,但是一直未得到公司的解决。心里很郁闷,所以现在打算辞职,在辞职前,准备要求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其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给我,我想这样的要求是绝对合理的吧,问题是在公司违约在先的前提下,我提出辞职,如果公司最后在我的要求下支付保险金给我,这种情况我需不需要赔偿违约金呢?

另外,我们的合同还是08年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前签订的。

本人法律十分欠缺,恳求各位法律专家给点意见,十分感谢。

现在心里很想辞职,但是辞职前,想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我想是十分必要。
刚看到新劳动法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1.服务期违约;
2.竞业违约。 那么我同公司07年签订的合同关于违约金5千的规定就是无效的吗?还有,07年合同中的规定的“公司负责缴纳养老金,如果未缴纳,公司应缴的金额应该支付给我”,这样的规定,在新劳动法中仍然是有效的吗?

还有,我想问问,最后,公司应支付给我的就是养老金的赔偿吗?

如果你的合同上有标明支付违约金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付你违约金,若是没要求那就没有违约金。
《养老保险》条例中规定:公司在给没有你缴纳保险金的情况下你只能要求公司给你补缴养老金及其他,但是不能要求社保金交付与劳动者本人,所以这种情况下,你只能要求公司为你去社保局进行补缴,你先去公司工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在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争议处理。另外公司在合同中标明了给员工缴纳社保,现在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下面的几个是根据你的情况,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