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与债主产生债务纠纷后,营业房屋租赁的法律支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6:52:27
去年12月份租了一套营业房,租期一年,并预付一年的房租。房东做工程,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抵押出去向别人借了钱。昨天,来了两个人手持房屋的“三证”原件,声称房东欠了他们钱逾期未还,要求我们搬出营业房或者从现在开始向他们缴纳房租。请问关于这类事情,有哪些法律条文支持,请说明那部法律第几章第几条。
我个人认为一是我同房东签的租房合同,我们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条款。二是营业房三证上的姓名还是原来的房东,在房东的债主还未成为新房东前,我们无法向他们履行合同支付房租。即便房东抵押房屋,房产进行了变更后,我们还有5个月的租期且预付了房租,新房东也不应该让我们从现在开始再交房租。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不知对不对,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请高手指点一下,我改用那部法律,具体第几条,来应对房东的债主?

合同法中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的效力。我给你找了找,终于一条一条的翻出来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这一条就足够了。他们在找你要钱,告诉他们,租赁合法有效,你在租赁期内和他们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让他们滚一边,找和他们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人要钱去。
再闹事你就完全可以告他们。
你说的这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

你的问题不太复杂,你可以不用理会他们,继续你的营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属于不动产,是按产权登记作为所有权转让转让的标志。
本案中,营业房的所有权人是你的房东,你的房东只是抵押营业房,没有转让,对方无权对你作出任何要求。
因时间关系,后面的就不再贴上了,如还有疑问,可以联系。

新出台的《物权法》对这一问题有很明确的规定。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而由于房产证没有过户,所以,法律上房子还归原房东所有,你与其债主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他们无权要求你搬出,或者向他们交租金。即使日后过户完成,因为你已经缴纳过租金,所以他们无权再要,直到原来的租期届满。
较之以前《合同法》的规定更加直接,较之《民法通则》更为具体。而且,由于是新法,符合现代社会的特点,更容易得到法官支持。当然,在法庭上可以三者结合起来进行论述。尤其与合同法可以相互印证。
实践当中,为了避免纠纷加剧,最好三方聚到一起,进行协商,法律是最后的自我保护手段。否则,及时赢了关系,你日后也不太可能与新房东继续合同关系,将影响日后的营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