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保护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5:39:43
各位同仁,你们好:
我刚刚离职,在那家公司工作了11个月了,我们的提成是押一年以后才发,但是,现在我差一个月就一年了,老板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让我离职!周日告诉我周一就不用去上班了!我很气愤,公司电脑里的一些私人的东西都没有来得及整理。我向他要了提成,但是,老板说我工作未满一年不发提成!!通知我20号之前去公司领取上个月的工资。
我觉得很不合理,我平时的下班时间基本上是在晚8点,工作时间一天基本上在10个小时以上,从来没有给过加班费,而且也没有投保险!而且08年之前都一直没有签合同,08年之后让我们签了一个兼职劳动合同!!这个兼职劳动合同有效吗??
还有,以我们老板的这种做法,朋友们我应该怎么办?就这么乖乖的走人吗?我不甘心!

绝对不能乖乖的走人。
你的老板已经严重违反国家的劳动法的规定。
你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查处。
2、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仲裁不成的,你可以提起诉讼。
费用由对方用人单位支付。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是三十天,或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按21.75天计算。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全额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