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所一个月规定让见几次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7:29:57
劳教所一个月让见几次被劳教的人?
见人时要不要给劳教所钱?

关于劳教人员会见的若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会见室会见实行预约会见。每年1月份所政管理科制定本年度各月劳教人员会见时间表,下发相关科室和大队。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会见时间的,以所政管理科实际通知为准。

第二条 大队每月应及时组织劳教人员拨打亲情电话(本次通话包含本月所享有处遇应拨打亲情电话次数内),预约下月会见日期、具体时间、会见人员,并进行登记。

第三条 会见人员有特殊情况不能按预约时间会见或未预约的,由所政管理科审核,所长或分管副所长批准后方可安排临时会见。

第四条 劳教人员每月采取会见室会见形式会见1次,会见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小时以内。

第五条 会见室会见一律采用有遮挡封闭式会见。

第六条 因在劳教所内违法犯罪、本次劳教前有重大犯罪嫌疑和其他原因正在接受审查或已呈报逮捕、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的劳教人员不允许会见。

禁闭的劳教人员暂停会见,特殊情况确需会见应由所长或分管副所长批准。

生理尚未脱毒的戒毒型劳教人员停止会见。

第七条 劳教人员可以会见下列人员:

(一)配偶和直系血亲;

(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养子女、养父母;

(三)劳教人员本人承担监护责任的被监护人;

(四)经所长或分管副所长批准同意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中精神失常、酗酒、患传染性疾病的不允许与劳教人员会见。

劳教人员每次会见不超过3人。

第八条 劳教人员会见国外、境外亲属的,报请市劳教局批准后会见。

第九条 劳教人员因患病住院等情况不在劳教所内的,经批准在指定地点会见。

第十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大队提出意见,填写《暂停劳教人员会见、通讯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报所政管理科审核,所长或分管副所长批准后暂停该劳教人员会见、通讯1至3个月:

(一)利用信件、亲情电话等途径传递影响所管安全稳定信息的;

(二)不遵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