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有违反劳动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8:08:20
我在A公司未离职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聘用意向协议,这样有违反劳动法吗?请详细解答~
但我签订的意向协议是说我在A公司离职以后才到B公司的,那也违反劳动发吗?

有违法的,
不过A公司只能以此和你终止劳动关系,不用给你补偿。还有就是如果A公司能够证明你的这一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你是要赔偿的!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实也不能称之为违法的,只能说是有违道德的行为。

要看看你和A公司签订的具体是什么样的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没有冲突,合同上也没有特别的注释,就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劳动法也没有规定不能同时有两份工作。

如果严格追究起来,是违反劳动法的。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如果A公司不同意解除聘用协议,你也就无权在B公司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