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闹事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4:43:48
因病人家属怀疑怀疑医疗事故,怀恨在心,所以纠集人手到医院闹事打人,打伤该科室所有医务人员,造成医务人员头部血肿,或骨折等伤害。以至于医院该科室停业,无法正常工作营业。请问聚众闹事的人该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制裁。该医院为国营事业单位,二甲医院。
因该科室医务人员全部受不同程度重伤,造成医务人员不足,医院该科室的病房区已经被迫停业,所有在该病房住院的病人都已经转院

1、触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对于打伤工作人员的,
同时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可与前罪数罪并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属于寻衅滋事罪

2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3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正确适用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严厉打击寻衅滋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现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办理寻衅滋事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应该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不是“寻衅滋事罪”,
因为寻衅滋事有一特征是“无事生非”,而本案是“事出有因”的,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