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8:01:29
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87题:秦某租住江某房屋,后伪造江某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将房屋卖与不知情的吴某。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时未发现材料有假,便向吴某发放了房屋所有权证。江某发现房屋被卖时秦某已不知去向。江某以登记错误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
本题答案认为“法院应判决房屋登记部门撤销颁发给吴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我认为:如果这样判决,等于吴某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据《物权法》,不动产是适用善意取得的,且吴某也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吴某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这样,那么,前面法院的判决就是错误的。我认为,法院应该判决确认房屋登记部门登记行为违法。
请问:我的观点对不对?
房屋登记部门的行政行为的确不算违法。法院不能判决确认违法。但我认为判决撤销也不对。那么,是否可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呢???

首先在这个过程中,秦某的问题已经不是民事诉讼了,绝对是属于刑事案件,等到这案子结案了,可以以此结果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房地局的行为不能算是违法,但是因为其未履行核实义务,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当时过户手续无效,并且可以要求其进行适当赔偿,这种案子就看怎么判,您举的例子有点极端,比较常见的是已经离异或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一方背着另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售,这样的案例比较多,法院的判决也有不一样的,有判出售方向另一方赔钱的但是过户手续依然有效,也有判决过户手续无效的,反正挺难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