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1:33:45
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放弃债权,能行使代位权吗?谢谢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乙公司可以先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撤销后行使代位权。

可以主张权利但不是合同法73条的代位权而是撤销权。如果乙公司的债权已经到期,可以行使撤销权。符合合同法74条及合同法解释一的规定。但是必须到人民法院以起诉的方式行使撤销权。

可以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