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问以下情况属于新劳动法中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1:07:49
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1.假如是6月份的工资,要等到7月底或8月初才可以拿到,相当于压工资. 2.有一次我在6月份请假超过一个星期,结果我5月份的工资要等到大概7月中旬才可以拿,(如果按照公司普通的规则,我应该5月份的工资在6月底就可以拿的) 事后,该企业说这是他们的特殊规定,如果某个月请假超过一个星期,就会延迟上个月拿工资的时间.

我现在是拿工资的那些信封,相关信息都没了,我该如何解决,我现在想辞职.

请问以上两种情况,属于劳动法中38条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吗?

谢谢,不甚感激

第八十五条 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