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未签署过合同,想辞职怎么办??高手指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9:18:08
在该单位工作快2年了,单位一直没有和我签合同,也没有给我缴纳过任何保险。现在想辞职,如果我对单位提出给我补缴保险或直接现金补偿,会碰到那些问题??工资情况:2006年9月-2006年12月(试用期)600元,2007年1月-2007年10月 700元,2007年11月-2008年8月 800元。
还有,如果单位用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来当借口,用差额部分充当保险来推托责任,怎么办?(我是济南人,单位也是济南城区事业单位)。
主要关注2点:1、保险能补缴吗?2、退现金能补偿给多少?

楼主,你的问题非常好办,你只要有足够的证据(工资条,工作证,厂服,出勤卡/记录等)证明你与该单位存在的事实劳务关系,则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都可以在通知公司后即刻自行离职,因为该公司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加上未依法给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这2点已经严重违背了我国劳动法和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楼主可以不用获得任何批准后自行离职!
至于工资的发放金额,只要该单位没有违反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是按同工同酬来实行的话,则是合法的( 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
不过关于养老保险的缴纳办法则法律有明确规定: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个人帐户积累的情况决定。单位按所属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社会保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保险人月工资收入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低于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计征。
第十一条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法规规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单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开户并在工资中代扣缴,但不能用直接经济发放形式即直接用工资来抵消。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能力补缴的单位,可用固定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位破产、终止或因其他原因中止经营清产核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