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明确劳动法,请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0:46:41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签订2007年4月23日-2008年4月23日一年的合同,合同2008年4月23日到期后,公司未与我签订新合同。
经过:2007年4月23日开始工作,一直很顺利。直到2008年3月1日开始,应身体不适,请病假休息,至5月4号回公司上班,做了3天,身体再次不适,所以再次回家休息,但病假单未开,只好请事假。事假时间太长,因此打了一份事假报告交至上头,(我认为是工种不适,因此还打了份调换岗位报告说),公司批准后,我与6月2号开始在新工种工作,直到2008年8月12日。
现我不想在此公司继续工作。
我现在想问:
1.我是不是可以不打辞职报告走人?
2.我是不是可以利用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法为由而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走人,同时超过一个月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双倍工资?
我今天2008年8月13日,我去公司辞职,人事部主任要我打报告。
我说不是合同到2008年4月23日就到期了吗?之后没签吗?他告诉我说:是在等市里颁发什么细则,所以未和你们签订,说等细则下来后,就会和你们签订合同。
他说的对吗?等细则就可以和劳动者晚签订合同?
批准假期?
我的病假单,事假单都有填写。而且报告也全都交上去了。因为交的晚了点,部长帮我说下次不能这样了。
这算批准了?
我签订的是一年合同,是2007年4月23日-2008年4月23日,其中2007年4月23日-2007年7月23日是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是不是也违反了?
谢谢你们!!
2楼说的
3、辞职的理由并不一定非要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以其他的理由。
可以告诉我下还可以用什么理由吗?

1、你目前辞职的话,属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对前份合同到期后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应当有新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该予以支付双倍的月工资。
3、辞职的理由并不一定非要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以其他的理由。
4、你们单位说等细则颁布后签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5、视作批准你的请假。
6、试用期实在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以前,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首先,单位是否批了你的假?
如果没有批,那么就属于旷工,后面都不用说了,你肯定什么都要不到!
如果批了假,那么你在休病(事)假期间,你有没有接到合同到期需要终止或续签的单位通知?如果没有,那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合同期满后的双倍工资!
给你个合同法,什么细节都不能违背国法的,你单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批准假期?
我的病假单,事假单都有填写。而且报告也全都交上去了。因为交的晚了点,部长帮我说下次不能这样了。
这算批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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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有书面批复

我签订的是一年合同,是2007年4月23日-2008年4月23日,其中2007年4月23日-2007年7月23日是试用期。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是不是也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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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很狡猾,这是1年零1天。旧法例中可以约定为3个月

2楼说的
3、辞职的理由并不一定非要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以其